借阅规则

2024年03月04日 13:34  点击:[]

1.读者借书可采用图书自助借还机和手机借阅系统二种方式进行借阅。读者还书只可采用图书自助借还机进行。

2.读者按各藏书室的规定进行借阅,图书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携带出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严禁携带出馆,违者按窃书处理。

3.读者所借图书必须纳入计算机图书管理系统,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借阅图书。

4.读者借阅图书时,应对图书当面检查,如有污损、撕页、批注等现象,应及时声明。

5.教职工借书30册,借期180天;学生借书20册,借期30天。所有读者续借图书期限为30天,续借手续在期满前7天内办理,过期不予续借。

6.假期书借阅规定:所借假期书,必须在开学后2周内还清。

7.读者所借图书按期归还。凡因图书遗失而不能按期归还的,需在学习服务中心缴清赔偿后,方可重新享有图书馆借还服务。

8.读者应爱护图书,不得污损、撕页、作批注等,如有则按《书刊遗失、污损及超期规定》处理。

9.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期间,应及时归还所借图书,如上述期间无法按期归还者,可网上续借或委托他人来馆办理续借手续。

10.学生毕业、退学、学籍取消,职工调离本校时,需还清所借书刊,如有丢失要进行赔偿,并到图书馆学习服务中心签字确认。

11.工具书检索空间、古籍特藏室实行预约式开放管理,读者要查阅资料,需进行申请,入室签名登记,图书馆安排工作人员全程服务。

12.校外读者、学校临时工作人员、临时在校短期学习、进修人员在学校信息化管理中心录入临时入校信息,可以入馆阅览学习,查阅书刊,但没有借阅权限。

13.图书馆期刊分布在图书馆室外公共阅览区,期刊只可在图书馆内阅览,不外借,必要时可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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