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刊遗失、污损及超期规定

2024年03月04日 13:35  点击:[]

1.图书馆的资料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师生员工借阅时必须加以爱护,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污损及超期现象,按本章下列相关规定处理。

2.所借图书应在借阅期限内归还,否则不能继续借阅图书。

3.遗失图书,可以用原书的相同版本或新版本赔偿,并需交图书加工费10元。遗失1990年及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图书原价的3~5倍赔偿;遗失1989年及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图书原价的10倍赔偿。

4.成套书刊遗失其中一册,按全套书价1~5倍赔偿,未遗失部分所有权归图书馆。

5.遗失图书赔偿后,一个月内找到原书,可来馆还书,并退回赔款的80%。

6.读者涂抹、污损或撕毁书刊,每页赔款1元。如损坏严重,按遗失赔偿处理,并进行批评教育,做出相应处分。

7.窃书按原价的20倍赔偿,窃贵重图书加重赔偿。窃期刊按期刊全年价的20倍赔偿,根据窃书者态度和情节,进行通报批评等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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