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委员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工作规范

2021年05月07日 14:55  点击:[]

 中共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委员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增强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提高基层党建工作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吉林省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是党支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以党支部为单位,通过对全体党员进行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民主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察,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做出客观评价。

第三条 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是党支部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支部解决自身问题能力的重要方式,是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的有效方法。坚持和完善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于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和政治功能,提高党员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打造坚强前哨和坚固堡垒,激发党员队伍生机活力,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旗帜鲜明讲政治,学思践悟强党性。新的历史时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就是对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最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做好各项工作,就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核心地位的最好维护。

(二)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民主团结,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主体作用、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发扬党内民主,保护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党员干部,坚决反对党内生活中的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坚决反对党内生活庸俗化。

(五)树立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提高党支部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切实增强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六)坚持分类指导、分类施策,针对不同领域党支部的实际,研究规范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措施办法,继承传统、改革创新,探索依托“新时代e支部”、“学习强国”等载体,推动党支部组织生活“线上”“线下”相融合,激发内生动力、增强生机活力。

第五条 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是检查以下情况:

(一)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提高政治能力和党性修养情况。

(二)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核心、拥护核心、捍卫核心、紧跟核心,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履职尽责、担当奉献,在严峻的政治斗争面前,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进学校发展建设等重大任务面前表现情况。

(四)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情况。

(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关系情况。

(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坚决防止和克服“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自身作风建设情况。

第六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4季度,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党支部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

第七条 组织生活会的主题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

第二章 会前准备

第八条 明确会议时间、地点、主题、议程、学习内容等,提前10天通知全体党员。

第九条 组织学习。采取自学、集中学习等形式,组织党员学习有关文件,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思想基础。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情况听取对开好组织生活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确定会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十二条 普遍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与党员之间开展谈心谈话,诚恳听取党员对支部工作和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了解本支部内每个党员的工作生活情况、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沟通思想、交换意见。

第三章 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都必须自觉参会。会议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设支委会的党支部要先行召开支委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摆支部班子及成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在此基础上,召开全体党员大会,通报上一次组织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党支部委员会对照检查情况,并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

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先通报上一次组织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再按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党员。

第十五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按照“先党支部书记、后党支部委员、再普通党员”的顺序,采取“一人谈、众人帮、逐人开展”的方式进行。党员人数较多的,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也可分党小组进行。自我批评要直奔主题、直面矛盾,敢于揭短亮丑、动真碰硬;相互批评要抹开面子、消除顾虑,直截了当指出问题和不足,真心实意提出改进意见。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要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对其他党员提出批评意见,并虚心接受他人提出的批评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坚持用事实说话,真正达到既红脸出汗、触动思想,又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效果。

党员应根据大家的批评意见,在组织生活会上做出整改承诺。

第十六条 年度组织生活会上,党支部书记应代表党支部委员会向党员大会进行述职,并按照“好”“较好”“一般”“差”四种情况,组织党员对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作风等进行投票测评。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一般与年度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情况,对支部党员进行投票测评,测评情况一般由组织掌握。

第十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应根据民主测评情况,综合党员日常表现,并参考依托“新时代e支部”开展党员积分制管理等情况,实事求是地对每名党员提出评定意见,不搞好人主义,不搞平衡照顾。评定为“优秀”的党员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对党员的评定意见要向本人反馈。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流动党员一般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也可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

党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民主评议,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党员受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尚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的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不评定等次。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组织生活会的会议记录。记录要真实、准确,不能随意增删、更改,重要问题避免遗漏。

第四章 整改提高

第二十一 条根据查摆出的问题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党支部委员会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党员群众公开,向党总支报备,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是党支部委员会整改第一责任人,党支部半年内要向党员群众通报班子整改情况,党员每年要在党员大会上报告兑现承诺情况。对整改敷衍应付问题原地打转、党员群众不满意的, 党总支要及时批评纠正。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要及时了解掌握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测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党支部委员会的评议结果,作为党总支考核党支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评定为“优秀”的党员要予以表扬褒奖。对评为“合格”的党员,要适当鼓励,提出新的希望和要求。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进行教育帮扶。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按规定程序做出相应组织处置。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并把对党员的评定结果作为干部考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组织生活会后,对会上触动较大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要做好思想工作,使其放下包袱,正确对待同志的批评意见,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对受到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置的党员,党支部书记要找其谈话,表达组织关怀,做好心理疏导,针对思想实际给予帮助和引导。

第六章 组织领导及管理指导

第二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也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为其他党员干部做好表率。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校党委成员每年列席指导所联系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党委组织部组织专门力量到一线督查指导,了解组织生活会召开的实际效果;党总支督促指导基层党支部按时组织召开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派人列席会议,掌握实际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总结交流经验做法,对敷衍应付、不负责任的,严肃指出、及时纠正,切实保证质量。

第三十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会前要向党支部书记请假。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必须写出书面发言提纲,并委托他人在会上宣读,会后,党支部书记要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对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敷衍应付,代笔、抄袭甚至从网上购买材料的,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范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委员会

2021年4月29日


上一条:中共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