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20年12月22日 14:27  点击:[]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促进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充分重视发展党员工作,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学校在严格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注重在教学第一线的教职工和优秀的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注重在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特别是高学历、高职称、高素质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在学生中发展党员,要把重点放在本、专科二、三年级中。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1、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对待入党的态度;2、简述个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3、个人今后努力的方向;4、个人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同时做好谈话记录。

 第八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

 1.积极主动申请入党,靠近党组织;

 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具有共产主义信念和觉悟,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3.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4.在工作、学习岗位上表现好;

 5.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威信。

 第十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向支部全体党员宣布,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一般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工作由培养联系人负责,考察意见由两名培养联系人共同研究确定并由其中一名执笔完成。考察意见要由两名培养人共同签字方能有效。考察意见要指出培养对象的优点、缺点,要真实准确,不能千篇一律,避免空话套话。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要主动将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交培养人或党支部。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及时调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基层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训。 基层党总支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基层党组织的党校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不少于二十四学时(或不少于3天)的培训。党校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期培训班,合理制定培训计划、采取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并组织结业考试,未经过基层党组织的党校培训或参加培训但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均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党支部负责为每个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建立档案。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3、思想汇报;4、自传;5、团组织推优表和教师党员推荐表(大学生);6、政审材料;7、党校学员结业登记表;8、综合材料,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自然情况;(2)培养过程: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和发展对象的时间,参加党校培训情况;(3)现实表现;(4)主要缺点和不足;(5)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及党支部对其入党的意见;9、民主测评情况;10、学习成绩单(大学生由所在学习单位通过教务系统打印并签字。所在学习单位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要审核签字,加盖基层党总支印章。)

第十四条 当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党组织,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入党积极分子现单位的党组织。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对转入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由基层党总支或党支部负责保管和转递。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之前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根据校党委的要求,在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的指导下,制定下年度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上报基层党总支、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上保持先进性

 1、信念坚定,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2、对党忠诚,拥护党的纲领,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旗帜鲜明,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积极主动学习党的政治理论知识、认真领会党的政策与精神,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4、入党动机端正。

 (二)现实表现突出

 1、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作风正派、以身作则、表里如一、实事求是。不计较个人得失,讲风格,吃苦在前,乐于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他人服务,不谋私利。是非分明,敢于表态、敢于批评。

 2、群众基础好。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树立群众观念、自觉为群众做好事;主动关心、团结群众。

 3、组织纪律观念强。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定期联系个人思想实际,向党组织汇报个人的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没有违反校规校纪的现象。

4、热爱工作与学习,在工作与学习上积极作表率。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在确定入党介绍人之前,党支部应审查其是否具备介绍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的政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本人的政治情况。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2)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了解其父母(或抚养人)、配偶、成年子女以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历史表现等。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政审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支部出具并盖章,同时加盖上级党委公章。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的培训。

 (1)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由学校党校负责,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2)培训内容。组织发展对象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入党教材》等,使发展对象对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等有深入的了解,增强党性锻炼,提升政治素养。

 (3)培训形式。培训采取集中授课、实践体验教学、自学和讨论交流、典型事迹教育等方式。

 (4)培训考察。培训结束时,要求培训对象做好总结。党校统一组织结业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党校结业证书。

 (5)对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之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需要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的预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校党委预审。

基层党组织、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预审合格方可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预审的主要内容为:1、确定为积极分子后,培养、教育、考察时间在一年以上;2、已列入当年发展计划;3、参加过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训,成绩合格;4、共青团员经过团组织的推荐;5、个人政治历史及家庭、主要社会关系清楚,政审材料完备;6、党员和群众反映良好,班级民意测评赞成率达到80%以上;7、学生学习成绩要达到规定要求;8、公示无异议。发展对象的公示要采用张榜公示的形式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公示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照片、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单位、职务等。

 第二十四条 在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对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目的和意义、填写内容和要求做详细说明。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要严肃认真,忠诚老实。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意事项。1、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一栏时应先写草稿。经党支部书记审阅后再正式填表。“入党志愿”着重填写本人对党的认识、思想发展过程和对入党问题的态度。2、填写“本人经历”一栏时要从上小学填起,起止年月要衔接。3、“家庭主要成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人。4、“主要社会关系”一栏,主要填写与本人有密切来往和影响较大的亲友。5、“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需要向党说明,而在其它栏目中不便填写的问题。6、《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贴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第二十五条 经校党委或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支部大会的准备工作:

1.支委会开会研究会议事项,草拟支部大会决议。

 2.支部委员检查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是否正确,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无误。

 3.支部书记同发展对象谈话,指导他向支部大会汇报,要求其正确对待可能提出的批评和不被通过的可能。发展对象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支部大会不能讨论其入党事宜。

 4.通知支部全体党员到会。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超过支部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否则支部大会应当改期召开。可邀请其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支部大会。

 (二)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1.主持人报告应出席和实际出席党员人数;

 2.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培养考察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5.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6.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宣布支部大会的决议;

 8.发展对象表态;

 9.支部书记总结。

 (三)支部大会注意事项:

 1.对在支部大会上党员提出的问题,发展对象和支委会应当予以解答,如某些问题尚未清楚,可暂时休会,待问题调查清楚再继续开会。

 2.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3.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4.做好支部大会的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内容、会议的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缺席人数和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人姓名;会议发言情况,有何不同意见;表决形式和表决结果;支部大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决议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八条  审批权限。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组织员谈话。学校党委或基层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党委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组织员在谈话前要认真审阅有关材料,审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同发展对象谈话要有针对性地单独进行。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对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和态度;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党员标准和党员宗旨教育,指出优、缺点,提出希望和要求。党委组织员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审批手续。

基层党总支审批党员的意见填入“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内,并加盖基层党总支和书记印章,再报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审核备案,并加盖校党委和书记印章。

批准的预备党员应由基层党委发出预备党员批准通知书,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发展对象,要及时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在预备期内,材料由党支部保存。

 第三十二条 审批预备党员的期限。学校党委或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党支部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追认党员。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四条 入党宣誓是党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举行入党宣誓时,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三十五条 宣誓会场布置要庄重、简朴、整洁,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党旗的右下方悬挂誓词。

预备党员宣誓时分别由领誓人和监誓人进行领颂和监誓。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入党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在预备期内,党组织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党性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二)给预备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有意识地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使他们在工作实践中经受锻炼,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素质,使他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三)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并要求他们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对他们存在的缺点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帮助他们改正;

 (四)要求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继续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要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党支部对预备党员每季度要考察一次,考察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党支部要及时填写《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考察内容主要包括:1、学习党的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2、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遵守党纪情况;3、履行党员义务情况;4、工作表现及克服缺点情况;5、学习表现等。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要及时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主要写清何时被批准入党,何时预备期满,实事求是地汇报在预备期内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入党后有哪些进步和提高,还有哪些不足,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写明延长的原因、期限或取消的理由。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必须在预备期满后召开,不能提前;(二)预备党员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且本人必须参加会议,并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三)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四)支委会要全面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表现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五)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六)大会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做出决议;(七)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报上级党委审批;(八)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四十二条 上报预备党员的转正材料包括: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2、转正申请书;3、 预备期间的思想汇报;4、《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5、党员和群众对其转正的意见;6、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正的记录。

学校党委或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同本人谈话,通知审批结果及党龄起始时间。对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思想工作,指明今后的努力方向。审批结果要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三条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意见填入“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内,并加盖基层党委和书记印章,再报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审核备案,并加盖校党委和书记印章。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四条 特殊情况预备党员转正的处理:

 (一)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未满调动工作或毕业分配的,基层党组织要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其转正问题由调入单位办理。毕业后没有找到固定单位或单位没有党组织的毕业生预备党员,其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其转正问题由本人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或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办理。

 (二)持临时组织关系外出工作或学习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当及时回校办理转正手续。确实不能按期回校的,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讨论转正时,要有临时所在党支部的介绍材料,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可以认定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一般应当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审查,上报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校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并通报检查结果。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学校党委将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六条 各基层党总支每年应当向学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应当重视对党委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现行规定有相悖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校内有关规定如与本细则有相悖之处,按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共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2010年制定)同时废止。

中共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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